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充分体现员工价值
合理避税提升员工福利,“背对背”发放伤害员工感情
采访中不少人提到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的问题。张丹说她所在的外企之所以分季度发放年终奖,是因为相比一次性发放,这样做能避免缴纳高额个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锋介绍,他的年终奖分两部分——18000元以年终奖名义发放,剩余部分合并到当月工资中。
李锋提到的18000元正是一个重要的个税临界点。按照相关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为,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相关计算,18001元要比18000元多交1154.1元。以此类推还有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这几个临界点。
不少公司为了躲开临界点,各显神通。这种避税行为合法吗?刘俊海说,确实存在公司多发一元,员工奖金反而更少的“个税陷阱”。纳税人天然趋利避害,在“法无禁止即可用”的原则下,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帮助员工获得更多报酬,不仅是合法的,还能实现员工利益最大化。但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避免采取极端手段避税,更要警惕防范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发放年终奖是“背对背”还是公开,也是饱受争议的话题。胡燕来介绍,一些企业的核心业务岗位和行政性岗位工作内容不同,年终奖数额差别很大,为避免员工产生不平衡心理,有的企业采取不公开发放的策略,甚至禁止员工相互交流。“但企业内部要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岗位、级别相同的员工,奖金数额不能相差过大。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干了同样的工作,做出同样的贡献,不能在发年终奖时三六九等,拿到的奖励有多有少。”胡燕来说。
刘俊海认为,年终奖发放不透明,“背对背”的做法,存在暗箱操作空间,伤害员工感情。用人单位要制定合理公正的考核标准,搭建畅通的沟通渠道,让员工的个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年终奖上的差距,为员工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当员工利益受损,应该如何维护?刘俊海说,沟通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利益诉求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误解。
胡燕来介绍,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要注意保留证据,另一方面可以联合诉求相同的员工,在与公司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部门或监察大队申诉、举报,若结果仍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点评:
好心情来自好制度
“不发伤心,发了寒心”,发放年终奖本是增强员工幸福感和凝聚力的好机会,却变成了一场吐槽大会:“背对背”发放,员工之间相互猜疑,职场氛围变得微妙诡异;领导临时变卦、不守承诺,损害员工利益……有些用人单位把“企业自主决定”简单粗暴地变成“要看老板心情”,令人愤然。
年终奖怎么发,学问可不少,既要给员工发大包,也要做好税务统筹,让员工利益最大化;既要参照兄弟单位,也得统筹内部不同部门利益,处理好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的关系。不论用人单位性质如何,都应健全薪酬制度,制定公平的考核标准、透明的发放程序,让正向激励贯穿企业发展。
发放年终奖,还要和员工商量着来。公司应该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建立员工民主参与和异议机制,让员工可以表达诉求,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凝聚团队的向心力。只要用好的制度保驾护航,员工才会有稳稳的幸福。
年终奖小贴士(延伸阅读)
◆年终奖延期、分期发放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发放年终奖,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分期发放并不违法。
◆企业可否从工资中扣除部分年终奖?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种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主张加付赔偿金。
◆企业可否以实物方式抵年终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提前离职有年终奖吗?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闵笙)
原标题:年终奖要按规矩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