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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专家:应明确范围方式

2017-02-23 07:3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何为“教”

古文字“教”,有三个组成部分:

爻,算筹;子,孩童;攴,手持鞭子、棍杖的师者。

教师法规定/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育部规定/

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

青岛市规定/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消息一出牵动起家长的敏感神经——

惩戒是否意味着老师有借口体罚学生了?

专家认为,正视惩戒权,并不是讨论“体罚或变相体罚”;

但是,确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消息一出牵动起家长的敏感神经。惩戒是否意味着老师有借口体罚学生了?

不过,目前的教育现状是,老师们对“体罚”一词谈虎色变,稍微贴上边的事都避之唯恐不及,结果导致需要惩戒的不敢惩戒,老师们面对淘气包常常无计可施。青岛以地方性教育规章的形式给予教师惩戒权,是否能破解老师们的教育困惑?老师们又能否把握好“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呢?

1条规定

可适当惩戒“影响秩序”的学生

青岛近期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关注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记者咨询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他们到时也会参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2个问题

如何“惩戒”、如何区分体罚

中学校长称讨论惩戒权并非讨论体罚

“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李昕说。

她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沈阳市教育专家、沈阳市同泽高级中学校长孙庆新说,无论在家庭还是学校,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惩戒都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在早期教育实践中,家长对教师或先生的惩戒方式也非常宽容,人们还认可“严师出高徒”,觉得为了教育好顽劣的孩子,老师打几下也正常。但随着教育理念的变化,“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教育行为已经被严格禁止,也不被家长和学生们接受。所以,谈到惩戒教育一定要把它和违规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区分开。

他认为,正视惩戒权,并不是讨论“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不当教育行为的合法性。青岛的做法是很好的探索。

原标题:青岛新规可“惩戒”学生 但是,还缺把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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