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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被人蓄意烧毁 警方:按损坏公私财物罪侦案

2017-03-01 07:50   来源: 成都晚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十余辆共享单车在三圣乡一停车场内被人蓄意烧毁。昨日,锦江区刑警大队向记者透露了该起案件的最新侦破进展,“该案已列为刑事案件,按照损坏公私财物罪进行侦破,力争尽快给受损企业和社会一个交代。”成都公安今后对于类似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立案

坚决打击故意破坏共享单车行为

2月26日16时许,锦江区公安分局三圣派出所接市民电话报警,称在三圣乡一家农家乐附近的停车场里,有十多辆共享单车被烧毁,损失严重。接警后,锦江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立刻成立专案组。“经前期调查工作及证据固定,我们已经将该案列为刑事案件,按照损坏公私财物罪进行侦破。”锦江区刑警大队大队长赵刚表示,目前,案件的侦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成都警方将继续加大侦查力度,力争尽快给受损企业和社会一个交代。

对于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城市良好的治安环境。赵刚透露,“损害公私财务罪有一个追刑的标准,该案件已达到立案标准,最终的损失金额需按物价的估价金额为准。”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是便于市民绿色出行的一个很好的工具,为进一步维护全市治安,成都公安将加大重点区域的巡查,对涉及到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解释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放火人员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损坏公私财物。”四川省明炬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表示,平常这种案子发生较少,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来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案件涉嫌金额较大,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破案件。”

王林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满十六周岁的,承担行政责任。另外,行为人还应当承担向共享单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成都晚报记者 林姝霏

·短评·

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不可模糊

林姝霏

近日,全国一些有关共享单车遭破坏的新闻时有传出,私藏、喷涂、加锁、拆座椅、扔河里……引发大家对个人素质和文明素养的讨论。但我们在谈论道德和文明的时候,不应忽略法律的界限。就在昨日(注:2月28日),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在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款1000元。

而在三圣乡烧毁十余辆共享单车的当事人,他的行为早已无关道德,其所触及的是法律红线,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电影《烈日灼心》中,警察伊谷春说:“我很喜欢法律。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目前,成都公安正在全力侦破此案。烧毁共享单车的当事人,你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了!也希望这一记警钟能够警醒所有人,切忌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

原标题:十余辆共享单车被人蓄意烧毁 成都警方:按损坏公私财物罪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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