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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逃票不纳入征信系统 但最高可罚200元

2017-03-28 07:37   来源: 成都晚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日上午举行,据了解,本次会议将持续至29日,会议期间将审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工作报告。去年11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关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听证会,就市民关注的“无票乘车可否加收最高五倍票款的问题”“关于逃票信息可否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问题”以及“关于轨道交通禁带物品的设定问题”进行了听证。

在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轨交条例”)中,对乘客禁带物品在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进行了规定,禁止乘客携带包括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第五项规定了禁止携带除了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轨交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轨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运营单位可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逃票信息可否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因我国的诚信系统建设起步较晚,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目前该类信息尚未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我市建立的征信系统也未涉及此类个人信息,因此在提交审议的“轨交条例”中删除了相关表述,这意味着逃票信息不会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关于无票乘车可否加收最高五倍票款的问题,“轨交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对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持伪造证件乘车或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促进成都市轨道交通规范管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质,对促进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条例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原标题:逃票不纳入征信系统 但最高可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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