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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7-03-30 07:42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耗时4年打磨,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决定,批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轨道交通

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促进成都市轨道交通规范管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质,对促进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

根据《条例》,成都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相关权益,《条例》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相对接,进一步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针对特殊乘客的乘坐要求,《条例》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折叠自行车

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可携带

城市轨道交通禁带物品的设定问题,也受到广大市民高度关心,尤其是关于是否应当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和除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进站乘车问题引发了市民热议。对此,《条例》最终规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进站乘车”,需要说明的是,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可以进站。同时,近年来各类型的禽流感暴发频次逐渐增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有利于预防疾病传播,但视力障碍患者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作为其必要的出行指引工具可以除外。

目前,成都两条有轨电车正在建设中,针对有轨电车,《条例》也设置了特别规定:一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二是鉴于有轨电车开放式的车站设置,运营单位难以做到对乘客和物品应当进行安检的要求,不在条例中作强制规定;三是有轨电车对道路交通有特殊的通行需求,设置了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快速处理机制;四是结合前往高新西区实地调研有轨电车规划和建设情况,有轨电车的保护区范围可以相对弱于地铁,综合平衡有轨电车保护需要和周边建设发展的需要,仅设置有轨电车特别保护区制度,不设置有轨电车控制保护区。

超程乘车

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

此外,针对乘客逃票情况,《条例》也明确了乘客车票违规责任。据悉,根据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加收票款”属于行政处罚,应与属于违约责任的“按出站线网单程最高价补票”加以区分,其中,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该“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设置行政处罚措施。本报记者 张家华

原标题:《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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