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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监察委首案:用上“留置”措施

2017-04-18 07:5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其中所提“留置”措施,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的权责措施之一。梳理发现,此案也是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监察委成立以来,公开资料中提及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据媒体2015年11月16日报道,曾担任山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一职的郭海于当年10月被免职。

今年3月22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经省委批准,山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记者注意到,郭海的前任、山煤集团前董事长杜建华此前因卷入丁书苗腐败案被带走。在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潮中,山西七大国有煤企中也有大批高管落马,白培中、杜建华、任润厚、刘建中、曹耀丰、吴永平、郭海等人均在列。

山煤集团官网显示,其拥有中国煤炭出口专营权(全国仅四家企业拥有)、中国内销煤经销资格和铁路运输计划单列权,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煤炭资源整合七家特大型主体之一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企业。

·热词·

留置

监察委可采取的12项措施之一

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今年1月18日,任建华当选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当天下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召开。

据此前中央部署,北京、浙江、山西将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解读·

留置与“双规”有何区别?

留置期限或为90日,并且可延长一次;双规无明确固定期限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规”与留置在实施主体、依据、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

“双规”也称“两规”,其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与“双规”是党纪律检查机关依据条例采取的措施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

“‘双规’基本上是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李永忠表示,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或为90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

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李永忠称,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是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第二是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第三是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

“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试点所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在试点基础上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原标题:山西监察委首案:用上“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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