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并整合了强制性标准。
现行标准化法自1989年起施行,已“服役”2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当天介绍,现行法对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是标准范围过窄;二是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四是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
鉴于此,修订草案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将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为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修订草案整合强制性标准,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为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修订草案确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降低企业因向多个主管部门分别备案所增加的成本。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规定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同时,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原标题: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初审 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