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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交易所擅设分支逾期未改 四川拟最高罚20万元(2)

2017-05-09 20:4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第三章  交易场所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治理】交易场所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法律或财会方面专业人士。

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确有必要兼任的,须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独立性】交易场所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国务院禁止性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交易。

(七)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规则】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品种和交割(交收)期限。

(二)交易方式。

(三)交易流程。

(四)禁止性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资金清算规则。

(六)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七)取消、暂停、恢复交易的条件及处理机制。

(八)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

(九)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

(十)其他异常处理、差错处理机制等事项。

交易品种涉及行业管理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应遵循相应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管理】实行会员制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并与其签订协议,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其违法违规行为。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作,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在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应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定期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不得利用投资者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资者资料及其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品种登记结算制度,为交易活动提供登记、存管、结算和交割(交收)服务。

全省交易场所适时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系统及业务流程应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管】交易场所应当遵循“交易场所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账户要严格分离,不得混同。

资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交易场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

交易场所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投资者权益保护、防范和处置风险等。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对象、频率等事项。交易场所应在官方网站披露公司设立、主要制度、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以及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交易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名单与相关信息应该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交易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监管机构,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将重大事项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行为。

(三)涉及占交易场所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四)交易场所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

(五)交易场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六)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

(七)发生群体性事件时。

(八)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送】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月度交易数据;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工作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交易场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系统建设】 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应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的要求,方可正式上线运行。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能够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交易系统应接入监管机构,以便开展实时监测和随即抽查等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一条  【场所】交易场所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符合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重要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和安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得进行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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