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和对策:
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仍突出
有的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白皮书》指出,“近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比例高达10%左右。”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此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对策:不签劳动合同重罚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陈冬梅庭长表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仲裁机构、劳动行政等部门、劳动者、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专项管理等。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手段和措施,让违法用工者在重罚面前望而却步。
工资发放制度不规范
有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规范,没有依法建立工资台账备查制度,或刻意采取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发放,发生争议时,对劳动者主张的现金支付工资部分不予确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利用特殊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导致不定时工作制成为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避措施。
对策:建议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陈冬梅庭长建议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在此基础上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机制。
用工关系中存在性别歧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限定了求职者的性别范围,并在实际招聘中一直未对女性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性别为由多次拒绝女性应聘,拒绝给予女性平等的面试机会,侵犯女性就业者的就业平等权。
在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大背景下,有关女性劳动权益受用人单位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并将会持续存在。“二孩”政策实行后,意味着女性在生育上将花费更长的时间,女性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性别歧视。
对策:加大对性别歧视的惩戒力度
陈冬梅庭长表示,在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利方面,我们建议全社会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加大对用工性别歧视的惩戒力度。
对于显性的性别歧视,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依法认定无效;对“三期”女职工降薪或辞退,严格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对于隐性的性别歧视,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加大甄别力度,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文/广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甘尚钊、张静霞
原标题:因怀孕未上班被停发工资 广州法院判公司赔偿女职工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