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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规定:第一绕城高速内禁止活禽交易、宰杀

2017-05-18 21:3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5月18日讯 据市法制办消息,《成都市活禽交易和宰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于6月19日前公开征集意见,有意见者可向市法制办反映。

该征集意见稿指出,本市在中心城区、高新区全域以及第一绕城高速以内区域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的限制区。

该意见稿还规定:在“限制区”内进行活禽交易、宰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活禽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饲养、贩卖、宰杀、加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活禽交易市场在暂停交易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活禽交易市场的规划与设置、管理、监督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原文如下:

《成都市活禽交易和宰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活禽交易和宰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6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编:610041

2、传真:028-61885421

3、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成都市活禽交易和宰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活禽交易、宰杀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内活禽交易、宰杀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宰杀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兔及人工驯养繁殖或者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市场。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宰杀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职责划分) 

禁宰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疫病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定点屠宰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经营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家禽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牵头做好关停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活禽的行为。

环保、规划、国土、交通、财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 

家禽产业协会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规范,协助做好活禽交易和宰杀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限制区域)

本市在下列区域内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的限制区(以下简称“限制区”)

(一)中心城区;

(二)高新区全域以及第一绕城高速以内地区;

成都天府新区及其他区(市)县参照本管理办法确定并公布“限制区”。 

第八条(限制要求) 

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区”内,禁止任何活禽交易和宰杀。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区”内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

第九条(定点屠宰)

本市“限制区”内的食用禽类产品供应,实施定点屠宰管理。食用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置规划)

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卫计、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活禽批发市场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各县(市)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规划,由其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设置条件)

设置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区、宰杀区独立封闭设置,与其他经营区严格分开,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置;

(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通风良好;

(四)设施设备及其安装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第十二条(休市管理)

本市活禽交易实施定期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场连续营业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活禽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将休市日期按照季度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休市期间,活禽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对交易、宰杀区域的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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