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6日讯 据省民政厅消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于6月25日前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意见。
该意见稿指出,四川多项政策保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量比重不低于30%。
原文如下: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草拟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邮编:610061。
传真请发至:(028)84423064。
网上提意见,请登陆:四川省民政厅网(http://www.scmz.gov.cn)。
四川省民政厅
2016年6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以及四川省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智能化服务成为特色,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改进政府服务。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推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审批通过一事一议、政府会议纪要等方式优化审验手续。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2.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网点;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境外投资。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民政部门加强对其服务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要进行必要监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公示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依托“信用四川”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养老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采购、招投标、PPP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债券发行等领域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或市场限入。
(二)大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完善提升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失能老年人托养等功能。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养老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时间储蓄银行”。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2.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机构建设,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类型、布局、规模,鼓励兴建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养老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功能,在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积极推进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转变补贴发放方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逐步向“补人头”转变,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服务外包。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量比重不低于30%。
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水平。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基层老年协会组织、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加快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和服务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优先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4.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
5.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把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重要内容加以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厂商、社会资金参与,大力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纳入省级奖补范围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重点扶持范围。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