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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两次遭车辆碾压 前车或属逃逸

2017-06-10 08:11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近日,一则“女子两次遭车辆碾压”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7日晚,河南省驻马店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这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发生于4月21日晚,受害人马某已经死亡。案发后几小时,两名肇事司机已到案依法接受处理。律师分析指出,从视频来看,逃逸肇事司机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刑加重情节;同时相关部门应主动调查事发路口是否有必要设置红绿灯以降低事故率。

女子斑马线被撞 躺地1分钟遭二次碾压身亡

6月7日,网友“袁启聪”发布的视频中,一名身穿浅色上衣的年轻女子在夜间走斑马线过马路,低头时被左侧驶来的轿车撞倒。肇事车辆没有停车,径直驶离了现场。女子躺地62秒后遭一车辆二次碾压。车主随即停车下车查看受害人。

7日晚22时35分,驻马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驻马店”通报称:2017年4月21日19时54分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市局110指令称: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马某)死亡。事故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连夜调查取证,次日清晨司机张某、刘某均已到案。依法接受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月发生的案件,为何直至6月才进行通报?针对网友的质疑,“平安驻马店”7日晚23时17分回应称,每天全国各地都会发生许多交通事故,不可能每一起交通事故都要发布出来。但案件确实几个小时就破了,检察院批捕很及时,现在赔偿也已到位。

律师分析:

逃逸肇事司机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刑加重情节

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臻律师表示,根据视频判断,受害人受到第一次撞击时,是站立在斑马线上的,且被撞悬空后才倒地,肇事司机应该能观察到受害者,却将受害者遗留在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马路中央,可初步判断其故意逃逸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指出,第一次撞击虽不知是否造成当事人死亡,但是当事人倒在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道,极易引发再次碾压,这样的后果司机可以预见仍然选择逃逸,因此当事人受到再次碾压与司机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逃逸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刑加重情节。二次辗压的车辆司机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也未对路面进行仔细观察,也存在过错,但属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应该不构成犯罪。

相关部门应主动调查事发路口有无必要设置红绿灯

此前有媒体报道,据网友爆料称,此地没有红绿灯的历史在20年以上。记者利用街景地图查找事发路口发现,解放路与学院路路口是一个T字形路口。

根据《红绿灯国标(GB14886-2006)》规定:当相交的两条道路均为干路时,应设置信号灯。当相交的两条道路中有一条为支路时,应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信号灯;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相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王优银律师指出,受害人马某的家属或者当地市民,可要求相关部门公开这个路口的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数据。相关部门也应积极进行调查该路口的情况,看是否有必要设置信号灯从而降低事故率。

8日至9日,记者多次致电驻马店公安局宣传科欲了解本案进展,均无人接听。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短信回复记者称,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记者 赵艳红 潘旭海)

原标题:河南女子两次遭车辆碾压身亡网友质疑事发路口未设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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