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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将取代"人犯"说法

2017-06-20 07:2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看守所条例》相比,《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说法取代了“人犯”。

据公安部官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以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

性犯罪嫌疑人视情况分押分管

《征求意见稿》中对分押分管做了详细规定。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同时,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并且,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对于女性和未成年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应当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管理方式。同时,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意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此外,在参考性分押分管一章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况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嫌疑人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同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此外,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错误拘留、逮捕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针对律师会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安排其当面向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人员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辩护人会见情况进行必要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原标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取代“人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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