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17年02月23日下午,罗某久驾驶川A12T**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南街由金河路方向往锦里中路方向行驶。14时14分许,罗某久驾车行驶至小南街与方池街交叉路口时,与由其车行进方向由右往左在人行横道线内过路口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12T**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川A12T**小型普通客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川A12T**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视频图像中)的行驶速度为26km/h-28km/h。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此事故,经调查: 罗某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罗某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罗某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