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7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南京一代驾司机开进水塘溺亡,家属索赔,竟牵扯出四家被告,究竟谁该为代驾司机的死亡负责?
“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太多便利。上门清洗家电、做饭、美甲、出行……用户只需要手指轻轻一点,服务就能来到自己身边。这要是在过去,只要你不是老板或者自由职业者,一般都会有个单位或公司给你编制或者签署劳动合同。而现下有很多通过网络签约衍生出的新型劳务关系,通过网络签订相应的劳动协议。如果你是位网约车司机,你确定跟你存在劳动合同的是提供网络平台的公司吗?告诉你,还真不一定。
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一名滴滴代驾司机在凌晨代驾时,车辆冲入路边的池塘内,导致司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滴滴公司告上法庭,没想到,这一告竟然牵扯出四名被告。
去年11月26号,凌晨1点多,46岁的滴滴代驾司机王某接到一张订单,按要求驾驶车主的保时捷轿车到江宁区。当他驾车沿着竹山路行驶至吉印大道一条断头路的路口时,因操作不慎,车辆压上路牙发生侧滑,直接冲入路边一个池塘内。
当时车上除了王某还有两名乘客,事故发生后,乘客从车窗爬出车外仓皇逃生,而王某则没能逃出来,不幸身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是在担任滴滴代驾的过程中出事,因此滴滴公司理应承担一定责任。随后王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索赔各项损失90多万元。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死者在被告处,即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为了滴滴代驾的驾驶员,接受被告的管理、培训、统一着装、佩戴了工作证,工资由被告结算发放,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今年3月29号,该案在江宁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滴滴公司指出,原告告错了人。被告表示,滴滴代驾业务并非滴滴公司运行,而是一家名为“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
滴滴公司委托代理人:因为滴滴代驾的运营主体并非滴滴出行公司,在手机市场上,以滴滴冠名的软件有滴滴专(车)快(车)、滴滴出租、滴滴代驾,司机一旦接受了该订单,司机和客户之间的代驾服务的交易就形成,因此滴滴代驾平台所起的作用,是撮合双方的交易,属于居间方。
随后杭州快智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然而,杭州快智公司同样否认和死者的雇佣关系,快智公司称,自己只是平台提供者,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王某的“老板”,应该是一家名叫“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单位。
邦芒公司则表示,公司因故与快智公司的合作终止,代驾业务端口被快智公司关闭,但他们查阅了所有线下签约资料后并没有发现王某的名字。
王某的家人说,事发后,王某手机上的客户端入口也被关闭,家人无法通过手机了解到他的代驾记录情况,家人反复翻阅手机,终于根据支付宝交易记录找到了一家名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单位。
最终,王某的家人将涉案的四家公司都列为被告,案件进入第三次开庭。
在第三次开庭现场,首次参加庭审的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非常痛快地当庭认可了与王某的劳务关系,并称“带了调解方案”来,希望与王某家人达成和解。
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我们认可本案原告同我们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虽然德科公司承认了与王某的劳务关系,但并没能提供任何与王某签约的证据。对家属而言,这个公司仿佛“从天而降”,不过,由于德科公司愿意在王某死亡事件中承担七成责任,并提出了总计60.5万元的赔偿方案,家属经考虑后与德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不再追究其他问题。
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虽然案件经调解结案,但提供劳务者网络化签约后,实际雇主究竟是谁依然未知,这也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
该案承办法官: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原告方通过网络签约,通过平台提供代驾服务,但在事情发生之后,平台公司又抛出很多家劳务外包公司以及平台运行项目公司,说他们是实际上真的承担者,所以本案连续出现了四个被告,其中有三个被告,是原告以及死者他们在提供代驾服务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三家的存在。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建豪表示,和普通的劳务关系不同,在和平台建立网络上的签约关系时,要格外进行注意。
凌建豪:要确认注册的主体以及运行这个平台的公司在里面的一个角色定位,这就要求注意到这些角色定位之后,一旦发生了一些发生法律上的事件(纠纷)的时候,你就有追责的主体,要向哪一方进行追责。一定要注意自己和哪一方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法律上的劳务关系。
在此提醒大家,尽管个人面对平台公司,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但如果选择通过网络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一定要先明确自己的雇主是谁,以免在后期维权过程中遭遇麻烦。而相关部门更要加强对此类网络平台公司的劳动监管,维护好劳动者的权利。
原标题:代驾溺亡家属索赔扯出四被告 谁该为事故司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