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此前,该法院将法庭搬进四川某职业学院,上百名师生参与了庭审旁听。该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某微信公众号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将其作品转载至第三方网络平台盈利,遭原著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6000元。
据了解,庭审案件原告为某技术公司,而被告刘某曾为原告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新媒体运营。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刘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及离职后,未经原告许可同意,将原告公众号平台上的文章作品在第三人所有的网络平台上使用,因此还获得了第三人向其支付的相应收入。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合法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46000元。
庭审中,刘某则辩称,2016年8月18日下午下班后,被告已经离职。作品《九里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的首发时间是2016年8月18日9时31分,且是以被告个人名义发表,该文章并未在原告的平台上发表过,被告也没有授权给原告发表。另外,原告主张损失金额的依据不清楚,粉丝减少的数量应当明确。被告因发表《九里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获得的收入仅为67.75元。
此外,而第三人网络平台则认为自己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过程中,经过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事实得到进一步厘清,三轮的法庭辩论让规则的适用得到充分辨析,给师生们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法官的控场能力和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对相关法条的解释。
随后,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此外,法院提醒广大新媒体从业人员,判断在新媒体上发表的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以独创性为要件,而不是简单以字数多少为标准。例如,发表140字以内的微博,只要思想表达和情感抒发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法官表示,在新媒体环境下,复制粘贴、转载作品行为,只有为了欣赏、学习、研究等非营利性的个人目的才属于合理使用。否则,容易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转载,或著作权人提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要求后仍不照办,则构成侵权。
原标题:微信公众号作品遭第三方转载盈利 原著者索赔4.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