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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不力 泸州市纳溪区妇联提起诉讼

2017-07-20 07:16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破解监护权困局

对未成年人来说,应当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然而,当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成了被告,谁来提起诉讼?

前不久,泸州市纳溪区妇联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了法庭上,代一个名叫小雨的未成年人,向她的亲生父母讨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小雨,可能是中国6000万留守儿童的一个缩影。父母生下她后,随即外出打工,她只能和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1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获悉,妇联代小雨提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请求悉数得到支持,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小雨父母,则已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找妈的孩子病了 14岁的小雨,有一个忧伤的童年。

2004年,也就是生下小雨后的次年,妈妈就离开了她。由于妈妈生小雨时仅有17岁,未到法定婚龄,爸爸妈妈没有办理结婚证。另外,在妈妈离开家后没多久,爸爸也外出打工。此后,小雨只能和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成为一名留守儿童。

14年人生中,小雨成为了一个寻找妈妈的人。妈妈的老家,在宜宾江安。此前,小雨曾先后多次独自一人从泸州赶往宜宾寻找。但外婆告诉小雨,妈妈没在家。一次次的寻找无果让小雨变得郁郁寡欢。去年11月,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小雨患上了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爷爷奶奶将小雨送到泸州的医院接受治疗。但高昂的治疗费很快让爷爷奶奶感到捉襟见肘。无奈之下,爷爷奶奶只得找到当地的镇村、妇联等机构进行反映,并请求解决。

监护权的“两难”

纳溪区妇联副主席王晓兰回忆,对于小雨遭遇,妇联深表同情。但对于小雨父母,妇联却缺乏相应规制手段:“我们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主要依赖的手段可能就是调解。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我们有时甚至连人都通知不到场,调解也无从谈起。只有司法路径,可能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不过,通过司法路径维护小雨合法权益却存在一定障碍。由于小雨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然而,作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之人,小雨父母恰恰又是本案被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欲对小雨父母提起诉讼,必须先提起一个诉讼撤销小雨父母监护权,此后再由被指定的监护人代小雨提起诉讼。如是一来,一是法律程序过多,时间耽搁太久,这对于迫切需要治疗费的小雨而言,可能会影响其治疗。另外,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不光是经济上的支持,同时还有一种感情上的慰藉。法律应先敦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而非动辄撤销父母监护权。

经过反复考量,一个想法冒了出来,妇联能否代小雨提起诉讼?

终获法院支持

最终,纳溪区妇联以原告身份,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小雨父母从2017年4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小雨抚养费500元外,还要求两人各承担小雨医疗费、教育费一半,全面履行抚养义务,给孩子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庭审当日,小雨父母均出现在了法庭内。庭审中,小雨父母均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后悔。由于两人均表示愿意照顾孩子,法庭上二人甚至争夺起了孩子的监护权。最终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和孩子自身意愿,法院判决,小雨和父亲一起居住生活。母亲需按月支付小雨抚养费500元,直至小雨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而小雨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则由小雨父母各承担一半。由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妇联能否成为原告,判决书表示,妇联作为社会公益性质的群团组织,参照“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履行抚养义务,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专家观点

公益诉讼可介入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四川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智囊团成员,西南财大法学院副教授何霞表示,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和已经生效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当未成年人利益受到监护人侵害时,类似于妇联这样的群团组织可以直接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从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法律目前确实也没有明确授权,类似于妇联这样的组织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直接诉请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当前我们国家留守儿童现象突出,虽然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是包括城镇化在内诸多外部因素影响的结果,但每一对父母都没有权利拒绝履行自己这一职责。国家也因此应该提供制度保障。这一判决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已有一些现成的法律规定可作为借鉴,乃至于类推适用。从这个角度而言,妇联作为原告,在主体资格上没有太大问题。”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原标题:为了孩子/父母监护不力 妇联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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