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记者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开采矿产品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何某、饶某、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7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系彭山某玻璃厂的法人代表。2015年11月,被告人罗某、帅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商量决定以平整土地为由,开采彭山某玻璃厂的地下砂卵石。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上述三人组织人员和采砂机具在该厂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卵石2.7万余方,获得赃款177万余元。2016年春节前,帅某退出,饶某、何某加入合伙。至2016年3月,该厂被非法开采砂卵石资源总量为5.5万方,获得赃款190万元。经鉴定,该厂因非法采矿共造成砂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366.670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帅某、何某、饶某、罗某已组织人员进行回填恢复,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罗某、何某、饶某、帅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饶某、帅某、罗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主动交纳罚金,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恢复损毁现场,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对上述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理。而被告人何某某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在案发后既没有退缴赃款,也没有参与回填恢复,依法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并追缴赃款175万元。
彭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是落实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受巨大利益的驱使,无证开采,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影响了公共安全,该案的审理,对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彭山区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出台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助推彭山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机制、案件审判、职能延伸等方面就发挥审判职能,推进绿色发展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将依法惩戒破坏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刘树军 张英 记者 袁丽霞)
原标题:彭山宣判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 5人领刑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