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31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该意见将自8月1日起施行。
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应
定期和审判团队交流
《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法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法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实施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
存重大差异应层报审委会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法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
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杂、新类型等案件
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实施意见》明确,最高法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包括:
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请示案件;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院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等。拟讨论案件涉及交叉领域的,可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审委会讨论决定涉国家利益
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等案件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意见规定,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实施意见》还指出,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当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配。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原标题: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变相审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