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讯 8月1日,四川省高院对外公布,四川将在宜宾、乐山、雅安三个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试点期限两年。
省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目前省法院已和省检察院会签了相关文件,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此次试点是我省法检两院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落实省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的具体措施,表明我省司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统一案件执法尺度,加大对涉及破坏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安排,在宜宾、乐山、雅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试行在必要时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
省法院、省检察院要求各试点单位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提级管辖程序规范,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量,力求通过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加大对我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引导全社会提高对保护环境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引导民众自觉遵守保护环境资源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建立起严格保护环境资源,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社会共识。
九种情形提级管辖:
(一)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颜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颜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回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数量达到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六)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数量达到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七)实施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溢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企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或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江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的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九)在重点江河流域、重点水源保护地采取投毒、电击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记者 吴柳锋)
原标题:四川试点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提级管辖 9种情形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