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 罚字〔2018〕35号
被处罚者:成都倍大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77466280B
法定代表人:吕跃文
住 所: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龙池村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公司年产聚酯漆100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于2015年起陆续新增分散机、砂磨机、水帘式喷漆房等生产设备,产能由100吨扩大至800吨左右,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废气UV光催化处理设施、喷漆房水帘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8)检调字SL19605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8)检勘字SL19605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SL196051401-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SL196051401-2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SL196051401-3号)、视听证据(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年产聚酯漆100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设备清单、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23号)、《送达回证》(成环送字〔2018〕SL071002号)、《送达回证》(成环送字〔2018〕SL071003号)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限期你公司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 罚字〔2018〕34号
被处罚者:成都倍大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77466280B
法定代表人:吕跃文
住 所: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龙池村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年产聚酯漆100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于2015年起陆续新增分散机、砂磨机、水帘式喷漆房等生产设备,产能由100吨扩大至800吨左右,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8)检调字SL19605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8)检勘字SL19605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SL196051401号)、视听证据(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年产聚酯漆100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设备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29号)、《送达回证》(成环送字〔2018〕SL071001号)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款1.2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