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 罚字〔2018〕41号
被处罚者:王占霞
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8011093047
住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南京路10号6栋4单元2楼1号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三轴以上联动的精密数控机床用刀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8)检调字LQY051001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8)检勘字LQ0510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LQY05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LQY051403号)、视听证据(现场检查照片)、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三轴以上联动的精密数控机床用刀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查批复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3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由于我前期向第三方机构咨询,第三方的误导及自我对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深刻,导致成都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前来调查时,公司正处在环评验收工作的前期文稿编制期;2、通过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的调查,我端正态度、深刻反思、积极配合、加急完成公司交给我的环评相关工作;3、我收入微薄,对该巨大的处罚金额实在无法承担。望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能够免除对我的处罚,我一定认真学习、加强环保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做事。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LQY051403号)、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工作安排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30号)、《送达回证》(成环监送字〔2018〕LQY073102号)、你《关于成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等为证。
我局认为,我局在办理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你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且处罚告知已是法律规定处罚幅度的下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 罚字〔2018〕40号
被处罚者: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394359189H
法定代表人:赖永良
住 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世纪大道路515号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三轴以上联动的精密数控机床用刀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8)检调字LQY051001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8)检勘字LQ0510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LQY0514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LQY051403号)、视听证据(现场检查照片)、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三轴以上联动的精密数控机床用刀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查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前期向第三方机构咨询,第三方的误导及自身对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深刻,导致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前来调查时,公司正处于环评验收工作的前期文稿编制期。2、公司于2018年4月已正式签订了该项目的环评验收合同,在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调查时,公司积极配合、端正态度,加急催促第三方公司进行环境检测及申报,现公司环评验收已通过专家会议,正处于网上公示期。3、公司属于微小企业,每年的产值收入微薄,对该巨大的处罚金额实在无法承担,望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能免除对公司的处罚,公司一定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意识,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做事。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29号)、《送达回证》(成环监送字〔2018〕LQY073101号)、你公司《关于成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等为证。
我局认为,我局在办理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你公司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且处罚告知已是法律规定处罚幅度的下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限期你公司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