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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人体藏毒贩毒 一审获刑十五年

2018-12-14 15:27   来源: 南宁晚报   编辑: 谭雨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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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服刑的蒙山籍男子唐某,出狱一年多后不知悔改继续犯案。这一次,他以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再次被送上被告席。近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体藏毒贩毒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

男子人体藏毒贩毒机场落网

去年12月20日9时许,从云南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飞往南宁的MU2011次航班,缓缓降落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该航班上,一名形迹诡异的男子引起机组乘务人员的注意。

由于正值冬季,男子没带什么行李,只身乘坐飞机来到南宁,并且神色异常。随后,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在下机廊桥处将男子拦下,并带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其体内有10多粒疑似毒品的圆柱形不明包装物品。次日中午,在公安人员监控下,男子从体内排出13粒用塑料薄膜包装好的圆柱形不明包装物。经检验称量,公安人员发现这些包装物均是毒品海洛因,净重63.64克。

在证据面前,该唐姓男子如实供述了其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这些海洛因从昆明带到南宁的犯罪事实。原来,此前他在某QQ群联系上家后,对方表示把毒品带到南宁交给别人,就能获得1万元酬金。此后,唐某前往昆明,对方将毒品层层包好后,他冒着生命危险吞入体内。唐某自以为,待到南宁再将毒品排出体外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公安人员早就张网以待。

此前曾因盗窃两度入狱服刑

经查,今年36岁的唐某是蒙山县蒙山镇甘棠村人,此前曾有过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服刑的犯罪前科:2005年8月10日,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3年2月6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5年9月28日;2016年11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但是,刚刑满出狱一年多的唐某仍不知悔改继续犯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去年12月22日被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至今年1月23日经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据了解,本案由江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今年3月23日向江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28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人体藏毒贩毒案。

“因为以前做生意失败,负债累累,所以才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我的父母已经年老,我被抓获的时候孩子才八个月大,所以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理。”庭审中,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无异议。

当庭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以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重量达63.6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成立。

同时,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后,江南区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对此,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但又认为量刑过重。

针对此案,主办法官提醒那些以身试法的贩毒不法分子,人体藏毒者们面对的不仅是法律的制裁,还有各种身体不适乃至死亡风险。而体内藏毒的最大风险就是毒品容器破裂,这会导致毒品被胃肠道及身体其他器官迅速吸收而引起急性中毒,病患会有昏迷休克、血压降低、呼吸衰竭等症状。毒品物质进入血液之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人就会休克死亡。

另外,将毒囊吞下以后,由于胃中长时间存留不能被消化的物体,胃酸将会加速分泌,提升了毒品包装物的腐蚀速度,导致藏毒者中毒而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

原标题:男子人体藏毒贩毒 一审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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