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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网购货到付款 租车抢快递员10余次

2015-04-10 01:37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31岁河北男子刘小虎2014年6月到9月期间,在成都高新西区及郫县等地租车抢快递员10余次,涉案金额14余万元。据其交代,他先是在网上下单商品并选择货到付款,在取快递付款时,刘小虎便驾驶租来的车抢夺包裹后逃之夭夭。

今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刘小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在庭审上,刘小虎一直低着头,当庭向多名受害快递员道歉:“对不起,以后我一定会把钱还给你们。”

案件回放:

网购货到付款男子租车抢快递

“警官,客户网购东西,送货上门结账时,对方开车抢了包裹就跑。”2014年6月24日,成都一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自己在送货时被抢。经快递公司查询,丢失物品为电子产品,价值4800余元。

随后,郫县、高新西区、青羊区等地连续发生类似案件。

“警官,我在高新区百草路被抢了。”2014年7月29日,警方又接到另外一名快递公司员工的报警电话,据其介绍,当时他为一名男子送去了其在网上订购的3部苹果牌5S手机和一部苹果5手机,其后男子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抢走了手机。

2014年9月22日,嫌疑人刘小虎在高新西区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获。据刘小虎交代,他是河北人,80后,2004年来成都打工,长期吸食冰毒。经查,2014年6月到9月,刘小虎在成都高新西区及郫县等地,用同手法疯狂作案10余起,涉案14余万。订购商品的价值也逐步上升,从四五千元的iPhone5S,到七八千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再到一万多元的苹果一体机电脑,最后升级为两万多元的佳能单反相机。

据介绍,刘小虎作案时的车辆为租车行租用车辆,网购时所有身份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同时,为了不透露更多信息,刘小虎作案时所用的手机号码用后即抛,而且他绝不在同一个商家订购第二次商品。

庭审现场:

低头当庭认错称后悔犯罪承诺还钱

在今日的庭审中,四川新闻网记者看到,刘小虎一身黑色衣服,白发苍苍的父母就坐在他的身后,但他一直没有回头看,从上庭后就一直低着头。他向庭审现场的多位受害快递员道歉:“对不起,以后我一定把钱还给你们。”

刘小虎还在庭审中提到,回想起第一次作案时表示,当时抢走快递后,快递员发来短信称自己“打工不容易”,“我回想起自己打工日子的艰辛,最后往对方银行卡内打了1000元。”刘小虎变现出了悔意,他说自己2012年在电玩城做生意,那段时间和妻子闹离婚,加上自己不上进,才走上了犯罪这一步。

今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小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庭审焦点:

抢夺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庭审焦点围绕刘小虎所犯是抢夺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展开辩论。刘小虎的辩护律师表示,刘小虎在网购商品时,是与商家签订合同后,才达成货到付款的约定。而在快递员送货上门时,刘小虎则是通过骗取快递员的信任再实施犯罪。因此,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则认为,刘小虎用虚假身份信息,在网上订购商品的行为属于欺骗,但在快递员送货上门时,刘小虎开车前往,并打开车窗和快递员交谈,一面以检查商品有无损坏为名,将包裹拿了过来,一面将一张废旧银行卡交给快递员刷POS机付款。就在快递员低头刷卡时,刘小虎开车离开。这种行为属于抢夺性质,应该定性为抢夺罪。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在犯罪行为中采用了隐瞒真相等行为,但在被告人未支付货款时,快递员并没有将货物交由被告人占有的意思表示,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仍属于紧跟在旁的快递员,且被告人通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最终获得了货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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