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意见对精神病患者来说,真有那么重要吗?
杨卫华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的精神卫生法存在冲突。前者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精神病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法冲突的状况不改变,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杨卫华说。
他建议,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限制”应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即哪些能力是被限制的,哪些能力是需要监护人授权的,“现行法律没有这种解释,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样的,凡事都要听监护人的。”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还包括“分散授权”和“定期审查”两种制度探索。前者将被限制人的一些权利分散开来,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监护人负责保障;后者对被限制人的监护人进行定期审查,每隔一段时间查验其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并征询被监护人意见适时合理更换监护人。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精神病患者维权碰壁的主要困难。“很多人精神病人要维权、办事,会被要求让监护人出面,有的监护人不出来,就要找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居委会如果再不管,他就办不成事。”杨卫华说。
以徐为案为例,法庭在作出最终判决前,走访了徐为生母、徐为大哥、徐为二哥以及居委会干部,由于上述4者均表示无力在徐为出院后进行“监护”,徐为除大哥外找不到其他监护人,他就只能在众人的“安排”下继续住院治疗。
“最搞笑的一点就是,所有人都说是为徐为好,所有人都不想惹麻烦,最后由这些‘所有人’决定,徐为应该住院。”这场官司,从2013年打到今天,黄雪涛和杨卫华感受最深的,就是“无处不在的潜意识歧视和偏见”。他们总是会被记者、被其他律师不断问及“徐为到底有没有病”这个问题。
“我不会说他没病,但他有病能说明什么问题呢?他各项能力都具备,就像一个癌症病人一样,医生可以不让一个癌症病人出院吗?”黄雪涛一直致力于为精神病人维权,就在昨天中午,她还与一群精神病患者一起吃饭、聊天,“就像跟普通人在一起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