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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案登记”方案或近期出台 拖延立案等将追责

2015-04-16 07:0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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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5月起实施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强调,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5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明确提到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

对此,四川省高院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登记制度改革,曾组织人力着手调研,并在积极研究实施方案。最高法提出将于5月1日全面实施后,这一方案正加快进行,或于近期出台。

此外,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成都法院系统虽未在立案登记制上进行提前试点,但部分法院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在着手准备实行立案登记试点工作,努力做到立案登记流程每个环节可查询,全程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专家解读]

立案容易 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5日,针对5月1日立案制度全面实行登记制度一事,著名的法学专家、司法部法治研究室原主任、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接受了华西都市报专访。

王公义说,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立案更加容易,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更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

王公义认为,以前,有一些案件立案困难,立不了案,群众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从而采取上访等方式。但现在好了,先把问题都变成法律问题,然后由法院来确定是否能够解决。即便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离真正实施还有半个月时间,各级法院实施起来,有无困难呢?针对这一问题,王公义说,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法已经提了几个月时间,各级法院有心理准备,很多法院甚至已开始出台实施方案。“况且可以先立案,又不是马上审理,推进起来应该没有问题。”

违法滥诉 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有案必立,这会不会导致滥诉发生呢?王公义认为,这次的《意见》中,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滥诉的人实质上是相信法院,相信司法能主持正义。”王公义说,即便会有少数滥诉的情况,但并不能“因噎废食”。

立案审查制 立案登记制有何区别

最高法: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

原标题:四川“立案登记”方案或于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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