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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院检察官责任制试点:主任检察官负责

2015-04-21 07:4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众所周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内部去行政化、外部去地方化,作为2013年四川唯一被最高检察院确定的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单位,龙泉驿区检察院在内部去行政化方面作了最大力度的改革。

为了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办案权力,减少干扰,龙泉驿区检察院建立大部制体系,原有21个内设机构缩减为9个。被撤销的二级机构的领导职数一并撤销,改为每个部门设立部长,即便是部长,也主要负责综合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不能插手部门检察官的办案,具体办案由主任检察官负责。

该院同时选任了14名主任检察官,并赋予其更大的检察权,实行捕诉合一,主任检察官可对大多数案件自行决定。

为进一步放权,龙泉驿区检察院还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明确规定检委会的案件讨论范围及讨论内容,检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2%。

为了监督制约检察官办案,该检察院也首次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任免机制。负责该院改革的检察事务部部长叶小舟介绍,除了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外,该院还通过两种方式对主任检察官进行考核,一是对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一年一评,另外对主任检察官实行3年一考核。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内设机构缩减具体办案由主任检察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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