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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民告官”法院必须接诉状

2015-04-28 07:24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非常期盼,可能很多公众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在昨天上午的发布会上称。

此次发布会,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涉及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个方面内容,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司法解释》总计27条,将和新《行政诉讼法》一起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关键词1立案登记

民告官法院须接诉状七日须确定能否立案

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诉讼中最难立案的案件。

针对“立案难”,《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司法解释》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追问

能否真正解决立案难?

试点法院收案数量“井喷”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立案难”在三大诉讼当中可能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各界对解决“立案难”问题广为关注。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立法机关就把解决“立案难”问题摆在首要位置。《司法解释》除了明确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会给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带来比较明显的解决。

1月28日挂牌的深圳前海法院,是我国首个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法院。“前海法院、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运行这几个月以来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李广宇表示,在短时间之内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所占的比重非常大。从全国各地法院反映的情况看,今年1到3月份,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法院受案数差不多三个月就相当于去年一年。

是否所有案件都能立案?

并非任何起诉都照单全收

“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非常期盼,可能很多公众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李广宇说,但是立案登记制也应当做一个全面的解读,立案登记制提出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代表着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前提是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可能有些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调查或者双方当事人去陈述、辩论,才能把一些条件查清楚,如果确实还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也要裁定驳回起诉。

李广宇表示,希望公众不要对这个问题有落差,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已经立案了,行政庭又要裁定驳回起诉?搞两道审查,说到底还是出于更慎重,更对当事人负责,因为在行政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辩论、质证等等,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给其提供一些陈述申辩的机会。

关键词2红头文件

百姓可要求法院审查法院可认定是否合法

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会依照“红头文件”来履职。根据《司法解释》,公民法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要在一审开庭前提出,但是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那么法院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请后,怎么办?《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另外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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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审查“红头文件”?

大量存在若违法后果严重

李广宇指出,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大量存在,且由于它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如果它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肯定远远大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李广宇说,实践中,公众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诟病,比如有些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的规定等等,这都是对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的。

可请求审查的“红头文件”包括哪些?

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本身

李广宇称,可以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因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上的行政法规都是受《立法法》调整的”。

李广宇针对起诉方式称,公众不能对“红头文件”直接起诉,而是要依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关键词3行政一把手

明确“一把手”的定位正副职均可出庭应诉

媒体通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称为“一把手”出庭。

《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做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追问

为何要做出规定正副职?

保证出庭制度能落实

李广宇称,就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的职责来看,要求每一个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乃至都要由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

庭应诉,现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做出界定,使得在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副职出庭也能保证制度落实。

领导出庭有什么用?

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

李广宇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打消百姓的不平等感。“比如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当场就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就是为了争一口气”。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能够实质性解决纠纷。李

广宇,过去一般是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如果要协调调解,他们往往不敢拍板,还要回去汇报。这样就不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到庭,当场对调解做出处理。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能更直观地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水平,这比下属给他汇报10次、20次的效果都更直观。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

原标题:“民告官”法院必须接诉状最高法发布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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