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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取亡父310元存款 需证明爷爷奶奶已故(2)

2015-05-11 07:1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证明父亲无非婚生子女

周女士说,父亲有过两段婚姻。1982年与自己的亲生母亲离婚时,只有她一个女儿。1987年到2000年,父亲与继母有过一段婚姻,但两人并未生育,也没有过继收养儿女。2005年,父亲从成都一家单位退休。但这并不能证明周女士是周军的唯一儿女。

周女士说,青羊区民政局只能提供父亲在2005年到2015年去世期间的婚姻登记情况,显示是没有再婚。“与继母2000年离婚后到2005年这段时间,我父亲的婚姻关系不明确。”周女士说,青羊区民政局表示,因为没有电子存档,无法提供这时期周军的婚姻情况。周军是否可能有非婚生子女并不明确,也就是说,周女士无法证明她是否还有兄弟姐妹。

周女士尝试着到父亲生前的单位开具父亲的婚姻证明,不过对方回应,他父亲已经退休多年,无法查询,同时也无法证明其婚姻状况。

证明爷爷奶奶已故

事实上,除了证明没有兄弟姐妹外,周女士还要证明周军的父母,也就是她的爷爷和奶奶无法享受继承权。而她的爷爷和奶奶早在30多年前就已过世,周女士根本无法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周女士,这种情况下,她只能找至少5个爷爷的邻居作为人证。然而,要找到5个当时的邻居,在周女士看来几乎不现实。周女士的祖辈如果还在,年纪应该超过了100岁,后代都已经搬了三次家了,当时在九眼桥的家早已经拆除,当时的邻居更无法找到。“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让周女士有些哭笑不得。

公证处:缺少证明材料 不能开具《继承公证书》

10日下午,在记者的陪同下,周女士再次来到了银行,她的请求也再次遭到拒绝。这一次,银行出示了一份文件,是特殊情况办理挂失业务的规定,其中有一条要求,账户所有人死亡、财产继承人需要挂失、取款明确规定:账户所有人的财产继承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财产继承证明文件正本(公正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书鉴定书、裁定书)办理挂失、取款。

这意味着,如果周女士不能给银行出示公证书,按照规定她就无法取出这310元存款。

记者联系了成都律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刘红。此前,她专门接待了周女士的公证申请。她坦言,周女士的情况不多见。按照公证处的相关规定,周女士确实要提供她父亲的婚姻家庭状况的证明,缺少任何一项材料证明,公证处都无法开《继承公证书》。

刘红说,周女士对于周军和她生母是何时结婚等一些必须的细节都无法提供,公证条件不足,确实很为难。对此周女士表示,由于父亲与生母离婚时,自己还不到10岁,根本不懂事。所以,无法提供相关细节。

心声

无关钱多钱少 这是继承权利

“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钱是父亲的,而我是合法继承人,就有继承的权利,谁都不应该剥夺。”

10日下午,从玉宇路周女士的家中到银行的路上,她一直重复着这句话。事实上,为了取出这310元,她已经奔波了整整一个星期。

被银行拒绝后,周女士得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的费用需要200-400元,比父亲存折的存款还要多。

走在马路上的周女士,回过头看了一眼银行,无奈地摇摇头:“好吧,银行,你们赢了,那些钱归你们了!”随后,她向记者摆摆手说:“还是算了吧!”

正值下班高峰,周女士转过身,朝着公交站走去,留下一个无奈的背影……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秀江 摄影 张磊

原标题:取亡父310元存款“遗产”需证明离世30多年的爷爷奶奶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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