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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被纳入产品目录电瓶车 成都一商家被罚(3)

2015-05-26 12:4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不经消费者同意将信息公开 罚款3000元

武胜县刘某在其开设的视力护眼配镜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包括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查日期、复出日期、降度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张贴于配镜中心墙上进行宣传。当事人刘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广安市武胜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没纳入产品目录 电动车不是说卖就能卖

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3400元的价格销售一辆型号为“MG2—B4820—G1”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查,该“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当事人销售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

医院一针多用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在向患者收取的含—次性注射器收费项目时,护士根据医生医嘱(电子处方),按照医务规范和用药的组数配备一次性注射器的型号和支数,并录入医院计费系统,患者按照计费系统统计的含一次性注射器收费项目次数交费。

在实际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时和输液器时,护士没有严格按照医务规范和药品的组数使用,而是通过“一针多用”的方式把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节省下来,向患者收取的含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的收费项目次数多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数量。经查证,共计多向患者收取未使用的材料费用130000.68元,获违法所得130000.68元。构成了收取未向患者提供服务或药品费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自贡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00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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