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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恨父亲管教太严 选“吉时”杀父

2015-06-04 16:46   来源: 中国日报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14岁少年杀害亲生父亲、三名初中生强奸女同学、16岁的职校生容留3名17岁的青年吸毒……6月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公布的10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触目惊心。

14岁少年杀父竟选“吉时”

14岁的张某,是重庆人。他辍学后,被父亲带至姜堰一拆迁工地打工。因父亲管教太严,他一直怀恨在心。

去年3月28日下午,张某在工地干活时,父亲嫌其懒,当着众人面骂他,感觉失了面子的张某遂起了杀心。当晚他趁父亲熟睡之际,用铁榔头砸脑袋、刀刺等方法,致其父亲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至重庆开县老家。张某后受审时竟称,之所以在晚10时22分动手,是在选一个“吉祥时刻”。

据了解,张某1周岁时,母亲就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父亲张庆安为养家,长年在外打工,一般春节才回家,张某平时和80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

法官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缺乏关爱、寻找刺激是主因。与成年人知道行为后果不同,青少年因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他们并不知道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其行为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认为是“无预谋,缺乏意志力、控制力”的越轨行为。“家庭、学校、社区等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对有不良行为倾向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侵害未成人权益的人群重点防控,开展源头治理工作,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纪阿林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卢爱华认为,从泰州地区来看,未成年被告人对心理咨询矫正是欢迎的,也有一定的效果,她建议全面推广心理矫正机制。

初中生合伙下药迷奸同学

2012-2014年,泰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39件45人,以性侵案件为主。

李某、戴某、华某,均16周岁,与被害人小梅(化名,女,16周岁)系初中同学,四人经常至KTV唱歌结识了社会人员冯某。

2013年3月19日,冯某向李某、戴某、华某提出跟小梅“玩一玩”。

当晚,四人在唱歌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投入小梅饮料中,趁小梅无力反抗之机,将她带至李某住处,冯某、李某先后多次强行与小梅发生性关系,并将小梅在房内控制了四天,后因被害人家人报警而案发。

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性侵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均是未成年在校生,被害人小梅因与男同学经常出入歌厅等场所,使得他人有机可乘,遭受侵害;李某、戴某、华某受社会不良人员蛊惑,从阳光少年沦为了少年犯。本案的教训是惨痛的,女孩要自尊自爱,自觉抵制诱惑,远离歌厅、网吧等是非场所,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男孩要谨慎交友,学法、守法、明辨是非,培养健康心理。

寻刺激三次猥亵同事孙女

2012年9月至10月间,时年55岁的海陵人朱某在其工作的某浴室休息室内,三次对同事11周岁的孙女姜某采用强行亲吻脸部及手摸胸部、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

海陵法院认为,朱某为寻求性刺激,对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猥亵女童案。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未成年人子女放学后往往由祖父辈代为监管,但受各方面原因制约,祖父辈的监管能力有限,被告人正是利用这一点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理知识和防备心理,易受到哄骗、恫吓,在遭受侵害后也不敢声张,进一步助长了被告人的行为。

法官建议父母和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识别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侵害时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对心理或行为异常人群加强监管和防控。

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某(16周岁,泰兴某职校学生)在其租住的某小区101室房间内,容留17岁的侯某、唐某、卢某吸食冰毒。案发后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泰兴法院认为,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毒品犯罪开始向未成年人人群蔓延,因无知、好奇而出现的涉毒犯罪不断增多,值得引起注意,对此司法机关将采取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建议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以确保未成年人远离毒品、健康成长。

原标题:14岁少年恨父亲管教太严 选“吉时”杀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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