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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王建光集资诈骗案

2015-06-12 16:08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一)王建光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与他人合作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至2006年间,王建光虚构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投资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3.3大厦项目原始股等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先后骗取65人共计人民币2.88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投资经营、日常开销、为公司及本人购置房产、支付部分被骗人高额回报外,大部分款项被王建光挥霍,造成经济损失2亿余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02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光未提出上诉。

(二)刘长龙集资诈骗、邹清彦、姜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其姐姐刘艳珠(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获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名义,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和吉林省双辽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大连市骗取82人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在双辽市骗取36人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被告人邹清彦、姜维系刘长龙在大连地区非法募集资金的负责人员。邹清彦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姜维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史丽侠、叶永刚(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长龙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成都市骗取111人共计人民币599余万元,在无锡市骗取104人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长龙共计骗取人民币3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清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姜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长龙、邹清彦、姜维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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