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高位攀升,大要案频发,参与集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表示,应继续依法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非法集资案件
主要涉及两大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说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2003至2011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66件,集资诈骗案件229件。从2012年起,随着全国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持续高发,人民法院年均结案数也呈上升态势。2012年和201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分别达1617件、1662件;一审审结的集资诈骗案件分别达600件、521件。去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122件,一审结案1907件,生效判决人数2680人,宣告无罪人数4人;一审新收集资诈骗案件684件,一审结案605件,生效判决人数591人。
典型案例1
王建光集资诈骗案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与他人合作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至2006年间,王建光虚构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投资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3.3大厦项目原始股等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先后骗取65人共计人民币2.88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投资经营、日常开销、为公司及本人购置房产、支付部分被骗人高额回报外,大部分款项被王建光挥霍,造成经济损失2亿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02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光未提出上诉。
典型案例2
刘长龙集资诈骗、邹清彦、姜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其姐姐刘艳珠(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获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名义,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和吉林省双辽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史丽侠、叶永刚(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长龙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综上,被告人刘长龙共计骗取人民币3400余万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清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姜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长龙、邹清彦、姜维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留心集资诈骗
特征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上述两案均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第一个是一人作案,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二个是多人共同作案,因主观目的不同,刘长龙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老百姓们最好尽早了解其特征与方式,以免财产受损。
据介绍,上述两案虽一个案发时间较早,一个案发时间较晚,但都集中反映了集资诈骗案件的共同特征。第一,均以编造投资项目的形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第二,均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两个案例中,被告人均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利润率的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第三,所骗财产多被挥霍,受害群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第一个案例中,王建光共非法集资2.88亿余元,除将部分投资款用于投资和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大部分投资款被其用于赌球和其他挥霍,造成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第二个案例中,刘长龙非法集资3400余万元,其中1700余万元被其用于购买农机、酒、车辆及租用土地、草原等,其他款项去向不清。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农机49台、丰田吉普车1台。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更具欺骗性、诱惑性。在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中,第二个案例明显反映出这种发展变化。
第一,以各种名目的注册公司为载体,编造各注册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极具欺骗性。案发前,刘长龙担任吉林省华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期间,刘长龙又先后在吉林省双辽市、四川省成都市和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养殖专业合作社、双辽市服先镇龙沣种植专业合作社、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并将上述三个合作社对外统称为“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因为所注册公司众多,且名目繁多,社会公众往往会误以为刘长龙本人及其公司实力雄厚,受骗投资。
第二,作案方式由单纯的虚构投资项目发展为向农业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入股或投资,更具迷惑性。农业合作社和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均是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型企业模式,相关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其经营规律和风险尚不了解,利用这些新型企业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频发。
第三,宣传方式更加多样,诈骗手段更具欺骗性。传统的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之间往往互为亲友、同乡等熟人,被告人多以“熟人介绍熟人”的方式拓展诈骗圈。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借助网络和移动通讯平台,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将诈骗的触角迅速向不特定人群扩散,跨不同区域且被害人数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大要案频繁出现。(田园)
原标题:防范非法集资 最高法解析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