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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变抢劫 协助逃跑积极分赃是共犯

2015-07-13 07:39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在共同诈骗过程中,一人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其他共同诈骗犯罪人明确知情且协助逃跑、事后分赃,是否能认定为存在共同抢劫的故意,成为抢劫罪共犯?近日,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的“诈骗案件”,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法分别判处主、从犯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

易某伙同周某,共谋以低价卖出真手机再用模具手机掉包的方式实施诈骗,并约定一人实施诈骗,另一人负责接应。2013年9月27日10时许,易、周二人在青羊区伺机行骗。易某见一市民在路边便上前搭讪,称欲以500元价格出售白色苹果5手机1部,买家同意后,便将现金交给易某。他将手机交给被害人后假装后悔要求还回,但被买家拒绝。易某见无法拿回手机,遂将被害人按倒在地,抢走其三星手机(价值4600元)一部和易某已卖出的手机(价值4000元)。抢到手机后,易某同负责接应的周某共同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易某将三星手机销赃获2600元,并连同诈骗所得500元与周某和另一人平分。当月,易、周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挡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易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易为主犯有立功情节,周为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

法官说法

临时起意共同犯罪

按新罪共犯追责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非常特殊,易、周二人最初的犯罪预谋是诈骗。但在被害人拒绝交还手机的情况下,易某即对其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该案的性质就从诈骗转变为了抢劫犯罪。且易某在施暴的过程中,周某没有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这表明周某不但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希望的,而且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至少是容忍的,具备了共同犯罪所要求的犯意联系。同时,周某一直停留在现场负责接应,在易某完成抢劫行为后驾驶摩托车一同逃离,其后续行为与易某的实行行为存在事实上的配合与联系。且事后还积极参与分赃,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其对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在主观上是认同的。由此观之,周某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被抢劫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王鑫 李潇 郝廷婷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诈骗变抢劫 协助逃跑积极分赃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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