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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长期遭家暴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08-11 18:0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巴中新闻网8月11日讯 来自巴中市南江县的雷某做生意经营失败后,经常无故打骂、威胁、恐吓自己的妻子胡某,近几年更是愈演愈烈。今年6月,雷某因家庭琐事对胡某拳脚相加,导致胡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近日,胡某走进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在法院的调解下,雷某最后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实施家暴。

女子不堪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34岁的胡某走进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禁止被申请人雷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雷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三是必要时,可责令被申请人雷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据了解,2003年胡某与雷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现年11岁。近几年,雷某受生意经营失败的刺激,经常无故打骂、威胁、恐吓胡某。2015年6月27日凌晨1点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雷某对胡某拳脚相加,胡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

最后,南江县人民法院成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未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雷某向法庭和妻子胡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实施家暴;若再发生类似情况,将接受妻子向法院申请做出的相应禁令。

法官说法:若裁定生效,将有诸多禁令

据悉,这是南江县法院调解的首例此类案件。

南江法院立案庭庭长吴俐俊告诉记者,如果上述案件没有调解成功,那么在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承办法官会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递交裁定书,告知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对申请人予以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庭长说,人身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工作单位等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杨杰 记者 余开洋)

原标题:南江女子长期遭家暴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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