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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丢张身份证 竟成一公司法人代表!好怕怕(2)

2015-08-20 20:10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记者暗访代办公司

“我给你出身份证,但是价钱要贵”

19日,成都商报记者来到“八方财税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佯称需要注册公司。名牌上显示为客户经理的罗刚询问了记者想要办理的公司类型和规模,“580元,办理执照没有技术含量的,就是跑腿。”他表示,注册地址他可以提供,只能在成华区内,比如羊子山路、建设北路、桃蹊路等,“(工商局)一般不核实地址,3%的抽查率,抽到后常规处理办法就是限期整改,变更地址。”

记者询问,是否可以使用他人身份证,他称,“对我们来说,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给你把公司办下来很简单,不需要你的身份证。但有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公司涉及到开发票,必须要开户许可证,到银行开户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法人不用到场,但费用就完全不一样了。”

他称,光是法人不能到场开户这一个问题,他就要收5000元,“另外,你没身份证,行,我给你出身份证。我给你分担风险,我也得给我分担风险,肯定不是我们的人去办,我还要花钱找其他人。总之,我能给你办下来,但是价钱不一样。”

随后,他走入隔壁办公室,从柜子里拿出一份营业执照、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一份税务登记证给记者看,“好多现成的商贸公司(营业执照),都是全的,上网查得到的。”记者看到,这家公司名为“成都市范运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在羊子山路,成立于今年6月29日。

他同时拿出两张身份证,一张名是卜某某(女),住址为山东济南,一张即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高某某(男),住址为河北邢台。当记者问及这两张身份证的真伪与来历时,他没有作答。

事后,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站中,的确查询到了这家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高某某,监事为卜某某。

成华区工商局:

目前无法核实她是否遗失身份证,也无法联系到那家公司

19日下午,廖家苹来到成华区工商局注册科,工作人员称,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必须本人到场,可以委托他人提供相应的手续办理,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必本人到场,“我们是要求所有材料该谁签字就谁签,但是委托人拿来,我们无法去鉴别是本人签的,还是谁替签的。我们的材料提交单上都是写清楚了的,提交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果是有什么法律后果,只有找相应的法律机关鉴定笔迹,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他表示,廖家苹也无法提供自己曾遗失身份证的证据,更不可能单方面把这个公司注销,“建议去找执法部门介入调查,有这个事实,执法部门会作出鉴定,(如果鉴定是冒用)可以锁定这个执照,禁止这个公司的任何变更,直到这个事情解决为止。还有比如说年报的时候不予通过,等等。”

随后,廖家苹又来到成华区工商局执法一科,相关负责人林欣表示,“这种情况之前遇到过,这个跟工商局办证的流程有一定的关系。究竟她(廖家苹)说明的情况是否属实,我们也弄不清楚,现在股权纠纷越来越多。”在办理注册时,虽要提供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但无法核实身份证的真假、是否冒用。

他建议廖家苹到派出所报案,“如果不受理,你可以以私人的名义写个情况说明留在这里,详细说明这个事情与你无关,承诺你所说属实,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在工商、税务或者公安,找到这个公司的人之后,坐到一起还原真相。”

“工商部门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假的身份证我们没法管,是公安的事。”他劝廖家苹不要着急,“如果事情发了,我们把这个公司的人集到一起,再处理。目前,我们没办法找到。反正啥子事情,只要不是你做的,你有什么好担心的?出啥事也没有你的事,都是讲证据。”

律师:当事人可通过报案或诉讼维权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进行补领”。公民的补领行为本身就是告知公案机关身份证照丢失的事实,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民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如用以办理信用卡、办理工商登记等等,最终给当事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维权:

第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通过诉讼方式向相关责任方请求经济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各相关证照使用部门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身份证被人冒用,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冒用者及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若廖女士的身份证的确被人冒用,那么工商注册代办机构则存在明显过错,廖女士可向代办机构追索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张漫 胡挺 摄影记者 王勤

原标题:丢张身份证,就成了“有身份的人”?好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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