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再审一起因务工受伤引发的索赔案件。巴中男子蔡杰能受雇于仪陇人代天龙安排,在济南务工,结果腰部受伤,9级伤残。在起诉索赔时,双方针对究竟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赔偿发生了争议。经查,伤者为农村户口,其家人在当地镇上做餐饮,伤者本人在济南务工,但家里的农活也没有放弃。
南充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伤者的情况,比城镇标准稍低,但比一般农村人又高,于是作出判决:按照我省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来计算,即(城镇标准+农村标准)÷2。这种判法,在农村、城镇标准争议中,极为罕见。伤者不服,申请省高院再审。昨日,省高院进行再审。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代天龙再赔给蔡杰能4万元。
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如何区分?
近年来,为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25号《复函》精神,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青白江法院一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倾向于保护弱势,顺应法律面前生命同价的方向。该法官认为,城市标准与农村标准并非那么科学,现在很多城里人没有工作,但还是享受城镇标准的待遇,而有些农户的收入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却依然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倾向于按照城镇标准处理。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法院:(城镇标准+农村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