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网络)
隧道内灯没有亮,女子骑电瓶车经过时侧翻,被评为1个8级伤残和2个10级伤残,当事人一纸诉状将隧道养护管理方告上法庭……近日,四川雅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当事人甘女士和隧道养护管理方各承担50%责任,隧道养护管理方赔偿甘女士各项损失9.9万元。
事发:女子隧道内骑车摔伤
2014年7月15日14时40分,雅安市名山区的甘女士骑着电瓶车从名山往雅安市区方向行驶。途经金鸡关东收费站隧道时,由于该区域供电中断,隧道内灯没有亮,电瓶车发生侧翻,甘女士摔倒受伤。甘女士住院治疗23天,花费3.1万多元。
同年10月24日,甘女士的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被评定为1个8级、2个10级(赔付比例34%),后期医疗费6000元,后期取出内固定物期间住院及休息时限为20天。同时,需1人护理10天。
今年初,甘女士一纸诉讼,将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四川川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西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焦点:隧道照明与事故关系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庭审中,甘女士认为,造成自己摔伤的原因,是金鸡关东收费站隧道内当时无灯光照明。
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认为,甘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甘女士摔倒受伤与隧道内当时无灯光照明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川西投资公司也辩称,甘女士受伤系自身原因所致,与公司无关。
雨城区法院审理查明,金鸡关隧道既是成雅高速又是雨城区到名山区快速通道的连接线,产权隶属川西投资公司所有。川西投资公司委托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对隧道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雨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金鸡关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本案中,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作为隧道的养护管理者,对隧道没有照明未尽管理之责,对甘女士在隧道内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经过隧道时,未尽到谨慎行驶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甘女士和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各承担50%责任。作为金鸡关隧道的所有人川西投资公司,对甘女士的损害后果应与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雨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川西投资公司连带赔偿甘女士各项损失9.9万余元。雨城区法院一审宣判后,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上诉至雅安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成渝高速成雅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近日,雅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持隧道内照明设施正常工作,是隧道维护、管理者的应尽之责,在不能正常供电的情形下,隧道维护、管理者应当启动应急供电设备,保证隧道内照明能够满足基本要求。为此,雅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刘建 陈晓蓉 华西都市报记者 丁伟
原标题:隧道灯没亮女子骑车摔伤 告隧道管理方获赔9.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