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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病人摔断手 医院要不要赔起?

2015-10-22 07:33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伤者张淑芬 兰江 摄

事发的医院过道

律师说法:院方涉嫌未尽安保义务,偶发性不成为免责理由

8月30日下午2点30分左右,自贡市民张淑芬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探望住院的哥哥,途经该医院康复楼3楼过道时,脚下一滑,摔了一跤,慌忙中她用手撑地,导致右手手腕骨折。旁边目击的护士赶紧搀扶,并将她送医治疗。张淑芬随后从医院得知,从医院监控录像显示:在她摔到前1分钟左右,另一位市民在地上丢弃了疑似雪糕的东西,这才导致她踩到摔跤。

此后,张淑芬一家几次找到事发医院理论,未果。10月20日上午,张淑芬再次找到院方协商解决,然而该医院给出的回答却是:医院不存在过错,不会赔偿,但愿意在张淑芬医疗费的自付费部分进行适当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事发

在医院探望病人因地滑摔断手腕

10月20日,自贡市民周老伯打进本报热线求助称,其爱人张淑芬于8月30日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楼探望住院的亲人,不想在途经该院康复楼3楼过道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致右手手腕骨折,“住院50天,花了八千多元,但医院却说他们没有责任,咋个办哟?”

2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事发的该院康复楼3楼过道,过道最中间位置的灯并未亮起,虽是白天光线仍然有些灰暗。在该楼5层一间病房内,记者见到了伤者张淑芬,她受伤的右手用绷带包裹,挂在胸前。回忆事发经过,张淑芬说,自己摔倒时,并未发现地上有任何异物,也没有看到旁边有任何提示“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加之过道没有亮灯,看不清路面。

见张淑芬摔倒,旁边的两名护士赶紧把她扶了起来,并送到该院门诊进行治疗。检查结果显示:张淑芬右手手腕骨折。随后,张淑芬进入该院进行住院治疗。

然而,当张淑芬一家找到院方医务科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时,院方的回答让他们十分不满:“他们说调监控录像来看了,在我经过前1分钟左右,有个路人在地上丢了雪糕之类的东西,这才导致我摔倒了,他们医院对此没有责任。”张淑芬当即反驳:“我是在你们医院里面摔伤的,咋能不负责任呢?”

医院

院方不存在过错但愿意协商解决

据张淑芬介绍,自己因伤住院时她家人预交了1000元,到目前医疗费已用了8000多元,因为与医院的协商没有结果,他们还没结清剩下的医药费,为此医院曾要求她出院。“因为医院未能及时清扫(雪糕之类的垃圾)及做好相关安全提示,这才导致我摔伤。医院对此有明显过错,必须要承担责任!”

就此事,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院方已经与张淑芬及家属进行了几次协商,对于伤者提出的赔偿诉求,他们医院进行了内部讨论,认为事件中院方不存在过错。事发时,张淑芬并非该院的病人(仅为探视病人的家属),且张淑芬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安全防范能力。事发后,院方也是从救治病人的角度,对伤者张淑芬采取了先治疗后催费的人道方式。至于环境安全的问题,医院的责任是尽到了的。对当事人张淑芬提出的诉求,院方愿意继续协商,但前提是仅对张淑芬的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进行协商。

若张淑芬夫妇不认同院方提出的协商要求,医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院方涉嫌未尽安保义务

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张平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张平律师表示,院方监控发现了乱扔垃圾者,恰可推定或有合理怀疑监控人脱岗或日常安全巡视清扫保洁人虚设,同时监控画面也恰印证事发地无安全警示标志等,这从一侧面说明该院能防止与制止而不作为使然。乱扔者可确定,该人负侵权责任;无法确定或没能力赔偿,医院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平律师解释说,医院在我国一般被认定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据上述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条规定,医院对患者和在医院范围内的其它人应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医院虽然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仍然涉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根据没有及时制止排障、设安全警示标志等未尽安保义务,未能防止或制止损害发生而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事件发生的偶然性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医院有过错的,应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兰江摄影报道

原标题:探视病人摔断手 医院要不要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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