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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颁发的《准则》和《条例》的几点思考

2015-11-11 10:10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晓 海

本期看点

解读《准则》《条例》

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两项法规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帮助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本期《理论周刊》推出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专题理论文章。

新《准则》和《条例》政治特色鲜明,内容规划精准,将党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大胆探索和创新,在导向性和执行力层面紧密结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要保证。两部党内新法规为确保2014年中央纪委会议上提出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时间表”:到建党100周年也就是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个遵循

以党章为遵循,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在一定意义上说,《党章》相当于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内其他法规制定的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大通过的现行《党章》总纲阐明了党建的政治原则、思想指引、宗旨意识和组织保证。党章的这些重要规范,鲜明地体现在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之中。

首先,新《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建设的与时俱进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新变化,原有的党内法规在从严治党方面明显滞后于新形势、新要求。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作为两部党内重要法规亟需整理修订,以更好地发挥从严治党的作用。在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新《准则》和《条例》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等正风肃纪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对全体党员的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其次,新《准则》和《条例》以尊崇党章、细化纪律为特征。从严治党,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准则》强调了党章规定的党的宗旨意识,强化了党的作风建设;而《条例》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强化纪律底线,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可操作性极强。二者都是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果。

再次,新《准则》和《条例》突出针对问题,求真务实。原《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内容过繁,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纪法不分,“廉洁”主题不突出且适用对象窄等不足,新《准则》则按照“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原则,进行大的改动,呈现出全新的面貌,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原《条例》的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纪行为和责任追究不明确,适用对象窄。新《条例》则突出党纪,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可以说,新《准则》和《条例》都克服了原有的不足,针对问题,求真务实,鲜明体现了党章中的宗旨意识、组织原则和纪律保证,使从严治党的方式方法有了新发展。

一个结合

体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高效结合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重视严格党的纪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新《准则》和《条例》体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高效结合。

首先体现为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的结合。同时印发《准则》和《条例》两个党内法规,在党内制度设计上逻辑分明、各司其职,一个是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一个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二者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务求实效。新《准则》相当于“王道”,而新《条例》相当于“霸道”,二者刚柔并进,相互配合,地位和作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任何一方,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要求,是把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落到实处的比较成功的探索实践 。

其次体现为自律与他律的互补关系。准则的特点决定了它自身的示范作用,而不是惩治手段。《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行动指南;《条例》则是对违纪犯规者的处罚措施,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不可触碰的禁区。概而言之,《准则》告诉党员和干部应该干什么,追求什么,重在自律;而《条例》告诉(违纪)哪些不能做,做了要受怎样的处罚,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他律。二者充分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互补。

一条准绳

科学合理,于“法”有据

新《准则》和《条例》的“变脸”,正反映了其中的“亮点”,科学合理而且于“法”有据。《准则》的瘦身,使其内容更简洁、准确、纯粹;而《条例》的“删减增”,使其更能针对问题发挥作用。

首先,《准则》中道德引领,修身齐家,自律先于他律的主旨科学合理。可以理解,铁的纪律和完善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做不了“坏事”,但却不一定能使“坏人”变成“好人”;要想培养和塑造“好人”,还需要内化于心的道德规范。我们的党员仅仅与普通公民站在同一守法的底线上,是不够的,否则何以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员必须严格自律,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党员领导干部靠他律只能处于不敢腐、不能腐的状态,而真正具备担当和奉献精神,达到不想腐的境界则是建立在严格自律基础之上。

其次,对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区别要求科学合理。新《准则》和《条例》,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对不同职位区别要求。如《准则》中,对普通党员的要求主要是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甘于奉献,但对于手中掌握一定权力资源的党员领导干部,其要求是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显然是科学合理、非常必要的。另如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针对处级以上干部提出这样的要求,对于防止形成不健康的圈子文化、公权私用无疑是对症下药,比较有效的。

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特点科学合理。以往党内法规的实践效果证明,纪法不分执行不利。违纪和违法混为一体,是法治水平不成熟的一种表现。从违纪和违法的关系来看,党纪严于国法,“破”法必然先“破”纪。新《条例》把违纪情况严格细化,提高了可行性和操作的准确度,并为违法行为提前画上了一道警示红线。

把党的政治纪律放在第一位于“法”有据。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严明党的纪律,必须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新《条例》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是科学合理,也是于“法”有据的。

(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副编审)

原标题: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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