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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导诉讼转移资产逃债 被罚款90万元

2015-11-17 09:26   来源: 北京晨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十年前,为了防止公司资产被查封和拍卖,上市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联手为公司制作了多起诉讼,并大多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结案。之后华塑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发现这一问题,主动提出申诉,并承认当初的虚假诉讼行为。昨天,市一中院终审撤销了华塑公司当年的两个“虚假协议”,同时对华塑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做出了90万元的罚款决定。

回顾

上市公司以房抵债

公开的资料显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以塑料建材、房地产服装生产、物业为主业的集团公司,1993年上市。2005年前后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和法律顾问韩某联手制造了多起“诉讼”。

其中就包括2005年5月15日,一家名为惠华元的公司与华塑公司达成所谓的“协议”,双方约定惠华元公司替华塑公司偿还债务,而华塑公司将公司名下一处位于海淀中关村的800多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惠华元公司。因为“协议”到期后没有如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惠华元公司将华塑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了民事调解书。同样是采用类似“以房抵债”的方法,华塑公司还将海南省的一处25000余平方米的厂房以2000万元的价格,通过法院调解的形式抵给了惠华元公司。

事发

报案非法转移房产

2010年10月22日,华塑公司向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经侦队报案称,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和前任法律顾问擅自将公司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通过非法手段分别转移至惠华元公司名下,但实际上两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更不存在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

随后,华塑公司又向市检一分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发现确实是当时的公司法律顾问韩某一手导演了这些诉讼,随即于2014年11月做出民事抗诉书,向一中院提出抗诉。一中院遂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一中院对本案再审过程中发现,华塑公司从未签订过所谓的《房地产抵债协议》,而当时在法院代替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人也从未获得公司的授权。本案再审中,惠华元公司方面未到庭参加诉讼。

调查

双方代理人是一家

检方调取当时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显示,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承认2005年华塑公司面临到期债务和银行诉讼,为了防止公司资产被查封和拍卖,公司的法律顾问韩某为公司做了很多诉讼,而这些房地产抵押协议都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惠华元公司曾经的负责人表示,公司于2005年转让给韩某的妻子。此外,惠华元公司从成立到转让没有做过业务,没有收益,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代其他公司清偿过债务。

而十年前开庭时华塑公司及惠华元公司的两个代理人都承认自己是韩某的员工,“为韩某打工”,整个诉讼过程及签署“调解书”的过程都是由韩某统一安排的。韩某也在询问中承认,“为避免华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子公司诉讼,实现对公司资产的保护……”

宣判

撤销十年前调解书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十年前签订《房地产抵债协议》时,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房地产抵债协议》属虚假协议,是为华塑公司逃避债务而签署调解文书,双方在一审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调解书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诉讼。华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转移资产的行为致使该公司的上市年报不真实,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昨天上午,一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十年前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法院当庭还宣读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华塑公司因其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而被法院处以共计90万元的罚款。庭审结束后,华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涉诉的两套房产目前市值已达8000余万元。

本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而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也新设立了虚假诉讼罪,从而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则告诉记者,由于案件发生在新刑法颁布前,因此依据我国“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尚不能追究刘某和韩某的刑事责任。记者了解到,韩某目前仍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检察机关也表示,会将韩某的上述虚假诉讼情况,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

原标题:上市公司自导诉讼转移资产逃债 被罚款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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