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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规定:公共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

2015-11-30 11:0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30日讯 11月3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报请大会批准。

据悉,据成都市公安局统计,截至目前,成都市共计有公共场所17269家,其中娱乐场所1392家、服务场所14260家,服务场所中包括桑拿浴场248家、按摩服务场所1323家。

为统一公安机关的执法标准,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参照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借鉴广东、江苏等地的立法经验,在《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增设了“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保安人员配备、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国家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新增一条,“茶坊、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同时,还规定“前款规定公共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

为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规定,若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或者对存在的治安或者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公共场所的处罚标准将提高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设定了责令停业整顿的具体期限。(记者 陈淋)

原标题:成都拟规定:公共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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