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11月30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修订草案提出,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提出,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何健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四川省天然气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已探明油气资源储量最多的省份之一,也是开发利用最早的省份。截止2014年底,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共1033家,设市城市和县城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84%和63%。2011年3月1日,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的新规定,解决我省燃气管理方面存在的统筹规划不足、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缺乏、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难落实、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了与市场配置资源、强化契约服务关系等新形势不一致的条款,新增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的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提出要求等内容。经过修改完善后,总条数由原来的50条缩减为46条。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上位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对经营许可审批的层级进行了规定,除需省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区域经营和外资经营外,将其他燃气经营许可下发至市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体现了简政放权和“谁许可、谁负责”的改革趋势。
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燃气特许经营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条例(修订草案)》对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改变燃气行业垄断经营、退出机制不畅的现状,确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并强化了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对政府和企业的约束力。
关于燃气安全监管。从运行的实践看,燃气供应中断、天然气气源短缺、燃气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易造成或难避免大面积停供气事故,给当地社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巨大影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故和用气高峰。《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
原标题:四川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实行谁许可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