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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一5岁幼女被强奸杀害 案犯被判死刑

2015-12-11 15:3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今日,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86件709人。其中,去年发生在宜宾县的强奸、杀害邻家女童案已经审结,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死刑,目前该案已送到高院进行复核。

据了解,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女,殁年5岁)同为某村村民,双方比邻而居。2014年8月4日11时许,许波路过被害人家门前时,见其在屋檐下小便,即起意欲奸淫。随后,许波将其带至屋后废弃的老房子内进行奸淫。被害人哭闹反抗,许波惧怕事情败露,遂用手扼住其的颈部致其死亡。

作案后,许波将被害人的尸体用床单包裹好后放到堂屋旁卧室的木柜内,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许波在被害人的亲属询问时否认知道被害人的下落,并在尸体被发现后逃亡躲藏。在围捕过程中,18时许,许波因惧怕被村民找到被殴打,在躲藏地向村主任告知了藏身地点,欲投案自首,村主任遂带领民警前往将其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奸淫被害人后因怕罪行败露,又采用扼颈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许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许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但许某在强奸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又采用扼颈方式将被害人杀害,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此案只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其中的一件。近年来,宜宾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宜宾市县(区)两级法院在庭审前注重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动机、个人经历和成长环境,庭审中寓教于审,庭审后加强跟踪回访,努力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效果。推行圆桌审判重教育。根据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两级法院成立了“少年合议庭”,有的法院还采取“圆桌审判”代替普通法台式审判模式,增强感化效果。

宜宾市县(区)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86件709人,适用非监禁刑176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24.82%。针对有的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放纵犯罪的现状,把帮助未成年人和帮助家长有机结合起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与60余名未成年非监禁人员、家长及当地基层组织协调互动,帮助未成年非监禁人员改造,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李玲 记者 李春雨)

原标题:四川宜宾县一5岁幼女被强奸杀害 案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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