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改变 曾经的文学青年已变小老头
陈满父母均是公务员,陈满去海南前也是公务员。“他就是文学青年,一个理想主义者,去海南是为了逐梦。”同学姚军回忆。王万琼2013年1月24日会见陈满后,在博客上写道“当年在天涯海角咧嘴大笑意气风发的样子已无影无踪,站在我面前的分明是一个面容苍老黝黑,微微佝偻着背的老年人。”
陈满父亲陈元成的家里,一间书房的书桌上、书柜里摆满了或厚或薄的各种文件、材料。这堆文件、材料是夫妇俩多年来为儿子陈满申诉奔波的见证,最早的一份距今已有23年。20多年前,陈元成写字甚至不需要眼镜,如今,他要戴上眼镜,加上放大镜才能看清。
为不让陈满与社会脱节,家人在每月给陈满的挂号信加上几本杂志,最近几年每月邮寄四本杂志,分别为:《小说月刊》《小说选刊》《青年文摘》。
再审的焦点
作案时间存疑 关键物证丢失
本案明日开庭,来看看本案三大关注焦点。
焦点一 作案时间
本案一审海口市检察院起诉书认为,作案时间是1992年12月25日晚7点20分许。 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为12月25日晚7时许。
陈满代理律师王万琼认为,这期间,陈满实施的行为包括来到上坡下村109号,与受害人钟某闲聊,趁其不备,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连砍数刀致钟某死亡。还将厨房煤气罐搬到卧室门口,点火焚尸。
律师认为,据判决书援引证人证言,陈满在案发当晚6点以后就一直在宁屯大厦与工友一起吃饭看电视,还给朋友端茶倒水,一直到晚上8点后才出去打了一个传呼。
焦点二 作案动机
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的作案动机基本上是三点,一、陈满没有给钟某交房租,二、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三、钟某在1992年12月17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周,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
律师则认为,经过相关证人证言,陈满和钟某关系不错,而且并未因房租的事发生矛盾。另外,对于陈满帮人办理工商执照,律师认为,钟某也有参与,不会因为此事和陈满产生矛盾。律师表示,陈满说受害人钟某之前让他搬出109号房,也并不是因为和他有矛盾,而是因为公司统一规定。
焦点三 证据充分性
二审判决书对证据认定表明,证明被告人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的证据有30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
对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认为所有证人证言除一部分证明陈满无罪以外,其他证言都既不能说明陈满有罪,也不能说明陈满无罪。
律师还特别提出,作为关键证据的案发现场提取的带血衬衫,带柄菜刀,工作证等物品,都已经遗失,而且是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遗失。律师认为,关键物证的丢失,让寻找真凶变得困难,而其他口供、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陈满作案。
原标题:绵竹男子被控杀人焚尸 服刑23年 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 案件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