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被委托代理一投资合同纠纷案中,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按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委托方全部所得利益的30%计算,即最后计算为234万元,但律所因要求234万元的高额代理费未果引发诉讼。
近日,成都中院终审审结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宜适用风险代理合同,且双方代理费的收费标准等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而无效,参照相关规定,该案代理费按涉案标的额比例计算酌定为29.9万元。
成华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首先要明确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虽只有几方诉讼参与人,但是从该案情况来看,其是代表了多人的投资利益,第三人三个村民委员会也是代表了数百名村民的利益。
王鑫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律师事务所也败诉 看看他们哪儿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