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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两孩”落地实施 计生政策有五大改变

2016-01-23 07:42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制图   王雪

专家测算,实施“全面两孩”后,四川新增可生育两孩的目标人群约880万人,但其中40到49岁高年龄组人群比例高达60%,20到29岁生育旺盛年龄组人群比例约占18%。综合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四川总计补偿生育数约为168万人,出生人口将呈现先升后降态势,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生育堆积。

昨天,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之生效,标志着四川省已经完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法律程序,配套措施在四川完成落地。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昨天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我省“全面两孩”配套计生政策,并对新政的五项重要改变作出权威解读。

生两孩以内只登记不审批

再婚也可以生两孩

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李述明介绍,现在每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一个或两个孩子,两孩以内不需要申请审批,只需要持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要同时出示居住证),进行生育登记。

李述明强调,我省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如果再婚之前夫妻双方已各自有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

晚婚晚育福利取消

女方生育假至少158天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但女方生育假却从旧规的“晚育假延长30天”修改为一律延长60天,不再区分是否晚育。男方护理假也从原来的15天延长为20天;原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这一表述,新《条例》中改为“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了女方的基本生育假98天,难产(剖腹产)可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孩子增加15天。再加上新条例规定的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现在四川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假至少158天,难产(剖腹产)为173天,生双胞胎为188天。

两种特殊情形

可以申请生第三个

按照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欧力生介绍,和过去的“单独两孩”等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相比,如今的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程序已经大大简化。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子分别累计计算

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删去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等情况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新《条例》也不再规定再生育时间间隔。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即非婚生子),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两个孩子以内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再按逐胎加倍征收。“例如,若有两人未结婚生育,男方之前已有两个孩子,女方之前已有一个,则要向男方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女方不征收。”李述明举例。

独生子女奖励优惠

元旦前出生的仍可享受

欧力生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今年1月1日后新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但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简称《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可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此外,新《条例》还将原来对育龄夫妻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要求,从“自觉落实”改为“自主选择”,不再强制。对“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再要求长效避孕或绝育。

成都商报记者 王欢 韩利

原标题:生育假多了60天 再婚也可生两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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