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三门峡1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河南听众张先生向中国之声反映,他十年多年前交给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担保的一辆小轿车,在法院承办人员的“授意”下被非法变卖,至今车辆没有追回。法院为了弥补张先生的损失,竟然与张先生签下一纸承诺书。双方约定,张先生一系列案件执行后,再从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中,法院和张先生进行五五分成,或者张先生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
记者了解到,案件也引起了河南省高院、三门峡市中院以及湖滨区主要领导的重视,湖滨区法院已经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初步确认的确违规使用了当事人赠送的车辆。
1998年,张俊国与合伙人张云烈发生债务纠纷,他交给三门峡湖滨区法院一辆桑塔纳2000做担保,这辆车却在承办法官的授意下被非法变卖,无法追回。为了弥补张俊国的损失,2001年10月,湖滨区法院与张俊国“达成共识”:第一,张俊国不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把河南省某媒体的采访资料销毁。据了解报道并未播出。第二,张俊国到银行联系部分案件到区院诉讼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第三,在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中,法院和张俊国各得50%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普桑,剩余的作为对张俊国的补偿。第四,继续追要被放走的担保车辆。张俊国说,这份承诺是就是他和法院“合伙做生意”,法院在公然“卖法”:“这就是我与法院的交易了,这就是黑色交易了,说穿了就是法院卖法了。等于他弄蹩了,这个车应该是法院给我赔偿的,因为我把车交给法院,写了承诺就是由我出去买一些案件,再执行回来挣的钱,所谓的就是三个车也好,分成一半也好,等于我跟法院达成一个合作协议。 ”
由于丢车的事儿发生在执行庭,这份承诺书由张俊国和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冯福劳签字。冯福劳向记者确认,字是他签的,但得到了时任院长曹治华的授意,涉及立案庭,审理庭,还有执行庭,“除了院长以外谁敢啊?”
张俊国和湖滨区法院达成共识,张俊国去“买一些案件”到湖滨区法院执行,缓交批量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再从被执行一方收回的费用中,张俊国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但是张俊国不希望分成,他选择了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那么,张俊国是怎么“买案件”?“好处”又给了谁?
张俊国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在湖滨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明细,共有14个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他解释说,当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也就是核销呆坏账,他希望通过购买银行债务的方式赚钱。他举例说,银行贷给客户1000万,自己花200万购买这1000万的债权,之后就可以向客户主张1000万的权利。能要回200万就“够本”,要回300万就能赚一百万。
也就是说,本来湖滨区法院为银行执行的案件,因为债权人的转移,需要为张俊国来执行这些案件,一旦执行力度够大,利润相当可观。案件涉及立案、审理、执行三庭,张俊国说,一般人不敢打这个主意,这是法院给他的建议,他花费近一百万元,从三门峡市某银行购买了十多个债权,总标的约1000万。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冯福劳透露,购买债券的还有省高院的人,“这事儿原来就是这样,各银行都有。”
在张俊国提供的清单里,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同意仅为建行东风路支行批量缓交诉讼费和执行费,就有17个案件,总计50余万元。在清单之外,另以对河南三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为例,由时任院长曹治华签字,同意缓交合计453370元。据不完全统计,仅缓交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就有90多万元。张俊国说,所谓的五五分成,就是原告先缓交这部分费用,收回之后双方由他和法院双方五五分成。张俊国说,一二十个案件,法院的态度是立案庭快立,经济庭快审,执行庭快执。“一个庭买一辆车”,另外还给了两万块钱餐券,以及给立案庭赞助了12万现金。
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了一辆尾号为豫M6348的轿车,冯福劳说,当时是作为公用车,后来“主要是程院长”。对于记者“院里是否缺车”的问题,冯福劳回答,一人一辆也不多,“我有个轿车还想有个越野呢!”对于餐券,他表示经常带熟人来吃饭,自己确实用了一些餐劵。
这辆红色的轿车至今仍停在湖滨区法院大院里。张俊国说,2004年左右,湖滨区法院时任院长曹治华,主管此事的冯福劳都相继调离原岗位,承诺书再无院领导认可。时任执行庭庭长冯福劳认为,院长已经换了五任,张俊国的损失要想从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财政纪律管得严,法院只能尽量拖延推诿:“让他去财政要钱,要这个钱你试试,吃豹子胆了,头上乌纱帽不要了。像这个事儿严重的违规,我曹治华是头昏了,我跟你说诉讼费你敢在这上面做手脚。”
记者发稿前,刚刚收到了湖滨区人民法院在官网上的回复,回复中表示,湖滨区委政法委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报道中张某某反映的“承诺诉讼费分成”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和微博上公布。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无论涉及在职干警或退休人员,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记者吴喆华)
原标题:三门峡一法院公然“卖法”:与当事人签协议 诉讼费对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