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产业专项政策
建设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 最高补助300万元
企业投资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开发、测试验证、模拟仿真、培训演练等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蓉联合建立产学研用创新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列入市级示范工程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与市级及以上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产业规范验证试点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按认证考试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支持银行和担保机构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按其贷款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机构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航空与燃机产业专项政策
承担国家大型飞机专项 每个项目补助1000万元
对企业、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大型飞机专项,每个项目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承担国家燃气轮机专项的,每个项目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列入本市航空与燃机产业首台(套)目录,研制航空与燃机产业领域重要产品,以及提供加工服务的,按照首次销售(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服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开展托管、中介、租赁、维修等业务的通用航空服务公司,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按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政策
新能源汽车 在市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全市公务用车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城市管理、旅游观光、环卫等领域的应用。
非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市级财政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助。
支持新能源客运、货运汽车在本市推广应用。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新能源客运车辆,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新增出租汽车,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确定中标人时,投标人承诺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对评估合格的新能源货运汽车销售配发入城证,发放总量不低于全市当年入城证总量的10%。
对在本市注册、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租赁、整车租赁等营运业务的企业,按营运年度营业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营运补助。
对新能源出租汽车,免收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对经认定并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停车费。
支持和鼓励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的前提下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投运后,单个站按建设资金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电站,验收合格并投运后,按建设资金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个人在自有停车位上新建的充电桩,给予每桩600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及写字楼、商业场所、“P+R”等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规划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规划预留比例不低于20%。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审核;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对充电设施的相关建设情况进行核实。
已供应的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或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增建充电设施;独立新建充电站用地,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租赁方式供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其他建设用地,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建设条件。
对整车生产企业年度新增销售部分,按国家购车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关键零部件电机、电控及电池生产企业年度新增销售部分,以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对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经审核,给予每个目录产品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报记者 侯初初
原标题:支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