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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爆炸致伤 法院判房主担责90%

2016-02-19 12:22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9日讯 2014年12月31日晚间,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70号一公寓发生爆炸。爆炸碎片致邻家一男一女及路面一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三名伤者将发生爆炸房屋所有人蔡某及租户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赔偿相关损失。四川新闻网记者今(19)日从金牛区法院了解到,日前法院判决蔡某及郑某分别承担90%和10%的责任。不过,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蔡某已提起上诉。

电热水器爆炸 隔壁两住户、一路人受伤

2014年12月31日22时11分,成都金牛公安发布微博称,当晚7:26分,金牛分局接报警“花牌坊街70号一小户型公寓发生爆炸”。微博中介绍,经初查,事故为卫生间电热水器爆炸所致,爆炸碎片致邻家一男一女及一路面行人受伤。

爆炸发生时,同层3号房间的蒋先生正在屋内玩电脑。“听见一声巨响。”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他回忆。发生爆炸的是4号屋,当时,该屋与3号屋之间的隔墙垮了下来,蒋先生所在房间的大门也变了形。“把我吓坏了。”蒋先生出门后注意到,同层5号屋的一名女子头上在流血。

头部流血的女子姓何,她租住在发生爆炸房屋的同层5号屋。爆炸致两屋之间的墙壁被炸通,何女士面部受伤。经医院急诊诊断,何女士受爆炸伤:头皮裂伤、右上臂软组织伤、左手擦挫伤,其经头面部清创缝合等门诊治疗。当时正在何女士屋内拜访的晏先生也被波及。经医院急诊检查,晏先生左手背尺侧挫裂伤,伴活动性出血。

另一方面,正在花牌坊街道上行走的姚女士也被爆炸造成的该楼窗户及玻璃脱落砸伤。经医院急诊诊断,姚女士受爆炸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

伤者状告房屋所有人及租户:连带赔偿损失

2014年12月31日下午,发生爆炸的房屋租户郑某已离开成都。注意到新闻并与房屋所有人蔡某确认后,郑某于次日晚间返回成都。爆炸发生后,何女士、晏先生以及姚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何女士等称,蔡某只支付了何某、晏先某等的急诊费用。

事后,何女士、晏先生以及姚女士向金牛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蔡某及郑某二被告连带赔偿相关损失。

法庭上,被告蔡某辩称,对发生爆炸事故没有异议,但爆炸原因不予认可。同时,蔡某认为其已将房屋及相关设施交由郑某使用,郑某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和使用人的义务,外出远门未断电,应当由郑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郑某辩称,蔡某申请追加郑某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事发时,郑某并没有在房内,且电热水器不需要断电,没有使用不当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人担责90% 租户担责10%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热水器发生爆炸造成何女士等三人受伤及物品毁损。同时,蔡某主张郑某外出远门未断电因而具有重大过错,由于蔡某未能举证,法院也并不支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也指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归责原则,确定侵权主体,再按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及其应当承担比例。金牛区法院表示,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郑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蔡某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何女士等三人进行赔偿。

不过,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发生爆炸的房屋所有人蔡某已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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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释案:

首先,从电热水器的来源上讲,蔡某系发生爆炸房屋的所有权人,将电热水器随房屋一并提供给承租人郑某使用,有义务保障电热水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但蔡某未举证证明电热水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也未举证证明电热水器是合格产品;

其次,从电热水器的检查和维护义务上讲,蔡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租赁及居间合同》约定的定期安全检查的义务,未能及时排查电热水器的安全隐患;

第三,从追偿的角度讲,蔡某不提供电热水器的使用说明、合格证、三包证、维修证等,甚至不提供热水器生产商和销售商线索,不积极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追偿,不合常理;

第四,从电热水器爆炸后履行固定证据的义务上讲,蔡某明知电热水器爆炸的原因对本案的责任认定、划分至关重要,却在爆炸发生后丢弃电热水器,导致无法查清该电热水器的品牌、使用说明、合格证、生产商、销售商,无法启动司法鉴定,追查爆炸起因,存在重大过错;最后,蔡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有直接导致电热水器爆炸的行为。

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

关于郑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从常理而言,郑某作为承租人,无法对出租人蔡某提供的电器安全性进行专业检查;

其次,房屋交接清单中没有电热水器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蔡某未尽到告知安全使用电热水器的义务;

第三,何女士等三人及蔡某均未举证证明郑某有使用不当直接导致电热水器爆炸的情形;

第四,根据查明的事实,爆炸发生之时郑某未在房间内,没有证据证明郑某的行为与电热水器的爆炸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郑某发现了电热水器的功能显示屏外壳用胶带粘上的状况后,未举证证明自己向蔡某提出了检查的要求,也未举证证明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其消极的处理方式错失了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排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金牛法宣 记者 彭亮)

原标题:热水器爆炸致伤 法院判房主担责90%、租户担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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